为,只要有人要强奸,那无限自卫权就已经在手,实际上并非如此。
在没有严重暴力手段的情况下,你只有自卫权,而非无限自卫!
也就是,对方只是将你控制住,还未实施真正的强奸,你要是将对方杀害那这就算防卫过当。
寻常案子能触发的就两点。
1,严重暴力;2,强奸既遂!
也就是,前者是寻常强奸案中,将对方打服。
是的,多数强奸案,男性还是女性,若是没有那种强行捆绑,而是纯粹用双手控制的情况下,是近乎无法完成犯罪的。
多数都是通过暴力手段被打服,打的神志不清。
这时你有无限自卫权,可以反抗期间用最大力气,哪怕是导致对方死亡。
后者
就是字面意思。
在没有暴力手段控制的情况下。
只有对方已经强奸既遂,也就是完成器官的交合,你才能有无限防卫权!
听起来有点不可置信。
但事实就是如此。
“就本案而言。”
“请问,案件受害者刘国富,是否存在过暴力胁迫!?”
范贺丝毫不怕听审席,那些恨不得吃了自己的眼神,他反倒是将视线与之对上,最终落在审判台。
而他问题的答案是
“没有!”
“就本案而言,不存在上述任何一条开启‘无限自卫权’的核心条件!”
“被告人张月,身上并无明显外伤,从未遭受到暴力胁迫!”
“同时,她也并未强奸既遂!”
后者,她没被强奸。
而前者
强奸未遂,没有暴力,开启不了自卫权。
综上所述。
“被告人张月,从始至终,都未有过《刑法》第20条第三款,‘无限自卫权’!”
“那么请问被告人,在这种情况下,他表露出杀人意图,那么,是否意味着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!?”
范贺视线最终挪到徐德身上。
他的声音好似尖刀利刃,刺透所有人的内心。
听审席上。
无数人此时恨不得破口大骂,甚至是内心已经在骂了。
“强奸既遂才能无限自卫?那都被对方得手了,自己自卫的意义在哪!?”
“强奸未遂的情况下,只有收到暴力手段胁迫不是,要是能被暴力手段